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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26777 篇文书

  • 张**与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借原告现金,并约定利息,事实清楚,应予归还。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,应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84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广平县人民法院

  • 原告陈**诉被某某、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李**与被某某系夫妻关系,其二人以经营化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陈**借款40000元,并由被某某出具借条,其夫妻二人与原告陈**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。借款到期应当偿还,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,贷款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。现经原告陈**多次催要,被告李**、袁**仅偿还9000元,尚欠原告陈**本金31000元。故原告陈**要求被告李**、袁**偿还本金的诉讼请求合法,应予支持。根据双方约定,利息为每万元年息700元,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。原告陈**要求按本金3000

    法院:鸡泽县人民法院

  • 王*与钱一案审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再审认为:1.关于债权的确认及利息的支付。相关的12个案件的基础事实不可割裂,在案的债权凭证所涉款项与罗*和王*双方的银行款项往来凭证账目并不能一一对应。罗*及王*均从事民间资金借贷业务,双方资金往来频繁,并口头约定高额利息,且双方陈述相互印证证实,包括本案100万元在内收条、借款协议系双方对之前所借款项本息结算协议,双方均自愿确认,王*应予归还。但包括本案借据在内的相关收条、借款协议中已经包含利息,且王*在先前的结算中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利息,故对罗*再要求支付利息

    法院: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

  • 王*与钱一案审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再审认为:1.关于债权的确认及利息的支付。相关的12个案件的基础事实不可割裂,在案的债权凭证所涉款项与罗*和王*双方的银行款项往来凭证账目并不能一一对应。罗*及王*均从事民间资金借贷业务,双方资金往来频繁,并口头约定高额利息,且双方陈述相互印证证实,包括本案100万元在内收条、借款协议系双方对之前所借款项本息结算协议,双方均自愿确认,王*应予归还。但包括本案借据在内的相关收条、借款协议中已经包含利息,且王*在先前的结算中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利息,故对罗*再要求支付利息

    法院: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

  • 原告南宁**影视中心与被告方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

    原告南宁**影视中心(以下简称影视中心)与被告方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江**独任审理,书记员龙**担任记录,于2012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影视中心委托代理人吴**、傅**,被告方鹏程委托代理人谭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    法院:南宁铁路运输法院

  • 原告张**与被告廖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张**提出撤诉申请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利益,符合法律有关规定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鸡泽县人民法院

  • 李*农诉桑**、段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农诉被告桑**、段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*农经传票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

    法院:平顺县人民法院

  • 原告刘**与被告陈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原告刘**与被告陈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刘**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陈**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    法院:鸡泽县人民法院

  • 原告王**与被告侯进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王**提出撤诉申请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利益,符合法律有关规定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鸡泽县人民法院

  • 原告苏明诉被告陈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2010年12月26日,原被告双方签订《借款协议书》,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间、借款金额及违约责任,该《借款协议书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,合法有效,本院予以确认。根据该《借款协议书》的约定,原告苏*的出借金额为1650000元,但根据原告苏*的当庭陈述,该《借款协议书》实际上是对双方2010年4月8日借款关系的再次明确,并非形成新的借贷关系,同时2010年4月8日被告陈**出具的《收条》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为1641500元,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

    法院:成都铁路运输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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